摘要
罚金刑在刑法价值论上的根据是刑罚谦抑主义(又称刑罚经济原则或节俭原则),就是用最小的刑法手段,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从刑罚效益角度看,在罚金刑成本不变的前提下,要提高罚金刑的效率,就必须提高罚金刑的收益,也就是使罚金刑的威慑力最大化。罚金刑较之短期自由刑对于惩治贪利型犯罪更有威慑力,因为罚金刑在抗击轻罪上有优于短期自由刑的功能,能防止罪犯在狱中交叉感染,不使犯罪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不妨害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但是,“只有判决而没有执行是毫无意义的判决,对犯罪人不可能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如果罚金刑的执行使判决“虚化”,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89-9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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