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院于2002年6月18日受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999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须于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租金5000元,超过两个月不支付租金,原告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2002年6月18日,原告在未收到被告2002年5月、6月租金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终止合同。合议庭在讨论原告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109-1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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