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到底该由谁来维护,相继发生的类似案件引出了各地的司法实践。本刊第11期《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当原告》一文,曾就这一问题做过探讨。当时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以政府救助机构的身份,替车祸死亡流浪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问题争议极大,案件没有判决。
2006年7月21日,湖南省临湘市法院就国内首例救助站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做出判决。该案的意义在于首次就诉讼主体资格、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做出了审理结论。这一判例无疑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9S期29-31,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