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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赞助并非腐蚀代表的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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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北京市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于这一立法举措,有人大声叫好,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期“观点”专栏特选发两篇意见相异的来稿,以深入探讨这一话题。
作者 欧阳晨雨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9S期34-34,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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