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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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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进行若干分类:初始主体与传来主体、物权性主体与债权性主体、既得性主体与期待性主体、成员主体与单位主体、个人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意义重大,但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多元化,我们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制度,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估价制度、农民国民待遇制度等。
作者 韩志才
出处 《科学社会主义》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2-85,共4页 Scientific Soci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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