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世界各国对房屋拆迁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的目的性条件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才是合法。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滥用拆迁权,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我们应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目的性条件。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78-81,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