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社会的矛盾发展史和相应的矛盾学说发展史进入了新阶段。矛盾的解决方式问题是矛盾辩证法的核心问题,它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扬弃”;一种是“平衡”。“和谐”是解决矛盾的平衡方式的最高级形态,也是矛盾运动的新归宿。作为新哲学范畴,“和谐”是具有共享性、亲和性、为他性的矛盾双方,在主动调节的过程中达到的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境界,是此种同一性境界的绝对性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使我们对辩证法实践性有了新理解。实践不但具有辩证本性,而且会创造出新的辩证法形态。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48-53,共6页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