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某1994年7月被某石棉瓦厂招收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底蒋某因患胃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该厂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蒋某仍不能适应工作。此后,该厂又给予其半年时间让其治疗休息,半年后,蒋某上班还是不能从事本岗位劳动。1995年11月6日,该厂书面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1995年12月10目前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蒋某人认为自己虽然有病,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调查的情况,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蒋某应按该厂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9期29-29,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