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要对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自行立法”予以禁止。这既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特别行政区所承担的对其主权国家的统一与安全的义务。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开始进行相关立法但进展缓慢。文章分析和探讨了其中的原因和难点,并提出完善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立法的具体建议。
出处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24-30,共7页
Journal of Suzhou Vocation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