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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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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要对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自行立法”予以禁止。这既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特别行政区所承担的对其主权国家的统一与安全的义务。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开始进行相关立法但进展缓慢。文章分析和探讨了其中的原因和难点,并提出完善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立法的具体建议。
作者 李竹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24-30,共7页 Journal of Suzhou Vocational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

  • 1王平等撰稿,张学仁.香港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5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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