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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贿犯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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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作者 牛鹏翔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4期27-28,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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