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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不予受理公诉案件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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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以来,我市某人民检察院分院有数起向同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法院以“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所援引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一)项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权的一种侵犯。
作者 张谊山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4期46-46,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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