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1年11月开始租赁别人的厂房经营海马自行车厂,每年交租金3万元。购进自行车零件组装成整车销售,当时自有资金8万余元。2002年3月贷款购买小轿车一辆,首付5万元,用流动资金支付后,厂子流动资金还剩3万余元。至2003年9月,因其爱好赌博,又经常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经营不善,资金所剩无几,已经无力支付供货商货款。此后,李某某在明知其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取了签发二个月远期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四家供件商户的自行车零件,共价值39万余元,继续组装成整车销售。其在2003年10月下旬将银行账户撤销,而出票日均签为2003年11月、12月份。案发后供件商户多次找其索要货款,因其根本无力给付,遂和妻子一起逃到外省市租房居住达数月。2004年4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4期55-55,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