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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受间隔时间限制都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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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12月8日,我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浙江(温州)某看守所,2005年5月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11年,在金华监狱服刑。几年来,我曾多次被记功和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5年5月被减刑1年。在看守所期间,我揭发了一起重大杀人案,不久该案得以全面侦破,并于2005年下半年,该案的两名主犯被判死刑,其他同案犯也分别被科以重刑。案结后当地公安机关给监狱出具了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但遗憾的是至今一直没有因此而获减刑。我为此事催问过监狱,回答是等你减刑的间隔时间到了以后,再一并考虑,否则现在减了刑,以后就没有机会减刑了。请问:我的重大立功时间过去这么久了还有效吗?如果我要求因上述重大立功而给我减刑,会不会影响我今后的正常减刑?
作者 周志卓
机构地区 浙江新生报社
出处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9期77-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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