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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病假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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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黎先生于1994年11月5日进入上海某外资银行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1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1日。2004年5月31日,银行通知黎先生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7月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同日,黎先生向银行递交了由上海A医院出具的休假两周的病情证明单.后黎先生又连续向该银行提交了由上海B医院、C医院出具的期限不等的病情证明单。该银行于2004年6月2日、7月12日、7月26日、7月28日、8月2日连续发函给黎先生称,根据该银行制定的《职员就业规则》,黎先生应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表示对其他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一律不予认可。黎先生回函称,其有就医自由,银行无权指定医院就诊。
作者 朱慧 陈慧颖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100-101,共2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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