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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刑事立法又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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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将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作者 曹喆
出处 《中国社会导刊》 2006年第08X期28-30,共3页 China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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