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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及监管职责划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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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比较 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着手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水平发展之迅速世人有目共睹,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主要分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等;第二层次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规定,包括《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S~x条例》)、《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S—K条例》)、10—K、10—Q等等;第三层次为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
作者 贾俊梅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6年第18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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