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问题没有真正作出制度性安排。社区矫正的制度框架中必须包含对未成年犯的专门设计。社区矫正中法律主体的资格认定可归依到对利益的判断与考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法律主体的体系应包括矫正对象未成年犯、矫正主体国家、社会、家庭。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主体行为框架的设计,须考虑未成年犯矫正目标与制度属性之互动。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5期28-35,共8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成年人犯罪与社区矫正"(05S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