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救济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它以处于贫困状态的低收入者与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为实施对象,并以必需为原则,通过救济与补助来保障这些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1945年10月台湾光复后,新成立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1947年4月省政改制后成立的台湾省政府,曾在台湾岛内施行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政策。这些政策曾对台湾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海峡两岸的学界对光复初期台湾社会救济政策的研究尚欠深入,在对光复初期台湾历史的诸多研究中,这一问题往往被一笔带过,未作展开。笔者不揣浅陋,在查阅有关档案史料与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拟对光复初期台湾省署(府)施行的失业救济、自然灾害与孤寡病残救济、教育救济等社会救济政策作一粗浅探讨,并祈指教。
出处
《台湾研究》
CSSCI
2006年第4期60-64,共5页
Taiwan Studies
基金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编号:03JZD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