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无论国外,都频繁出现了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中舞弊审查的失败案:从中国的郑百文、黎明股份、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公司……。为帮助提高职业界的舞弊审计水平,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不断地修订和发布新的审计准则,从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独立审计人员检查错误和非法行为的责任》到修订的第53号,再到第82号《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舞弊》及2002年12月正式颁布的第82号准则修订稿第92号准则,都反映了这种努力。在我国,已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第8号——错误与舞弊》和《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准则》是专门针对舞弊的,但它们只包括一些纲领性的条款,缺乏系统的有关舞弊审查的框架和可操作性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