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错案的概念事实上有点约定俗成,譬如不该逮捕的被捕了、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却被追究了,这或许就是一般公民和我们司法界所认为的造成了错案。而学术界有人把应当逮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依法追究的也称为错案,虽然不无道理,但却与一般的社会认同不相契合,因为通常理解的所谓“错案”,往往是和要求赔偿、补偿,以及责任追究联系在一起的。理论上的这种分类研究如何尽可能与公众的普遍认同和社会观念相吻合,如何通过对错案问题的研究进一步解决好赔偿、补偿制度和责任追究问题,这是需要我们重点研究的课题。我认为,错案往往是造成公民损失的国家追诉行为所致,所以,才会讨论国家需要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问题。但就具体的司法人员个人而言,有时候在案件诉讼进程的不同阶段上,出现了证据的一些变化,形成“错案”,实际上是客观原因所致,这当然就不应当追究其个人的责任。在我看来,错案的形成其实是一个法律内外综合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9-1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