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阶段性和司法活动的复杂性,错案的范围界定不宜过于宽泛,否则不利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尤其在错案责任追究成为强势语态的情况下,更不可动辄贴上错案标签。错案应当是指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错案应当至少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是结果性。即错案是针对案件处理结果而言的。程序违法行为本身并非错案,只有程序违法导致作出的处理结果有错误,该案件才能构成错案。二是错误性。即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包括该追究的不追究、不该追究的追究,轻罪重究、重罪轻究。这是错案的本质特征。三是确定性。即只有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或认定以后,才构成错案。在此之前,只能是疑似错案。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17-1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