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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面前应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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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上述规定被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被公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三大原则之一。但笔者发现,刑法、刑事诉讼法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时,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时间计算单位不准确,以致造成对当事人处罚名义上平等,有时实际上却不平等,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作者 吴纪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59-6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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