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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程序违法利益亦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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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千差万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非易事。
作者 赖彩明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61-6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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