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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罚职工合法吗——人事争议仲裁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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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争议的事实 申请人于某,某站工作人员,因与同事吴某在单位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斗殴,导致吴某受伤。被申请人某站执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某的口头处理决定,并以口头方式通知了申请人,从2002年1月起暂停工作,停发奖金及福利,工资正常发放,等待司法机关对申请人与吴某的事件有结论后,再作进一步处理:2002年起,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原岗位丁作及发放欠发的奖金、福利及按规定晋升工资,但一直没有结果。申请人因此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机构地区 平湖市人事局
出处 《浙江人事》 2006年第9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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