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结论截然不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当然更没有成立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可能。对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进行解释。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42-146,共5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侵占罪研究"(项目号:05JA820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