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湿地”最早是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展湿地清查和编目时使用的。1971年2月,由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签署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把湿地定义为: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成水水体,所有季节性或常年积水地段,包括湿草甸、湖泊、河流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滩涂、珊瑚礁、红树林、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岸带等,均属湿地范畴。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只是把它当作荒滩、荒地、荒水,无限度的开发利用,致使大量的湿地资源遭到破坏。随着人们对湿地作用认知水平的提高,湿地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出处
《山东国土资源》
2006年第8期64-64,共1页
Shandong Land and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