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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能提出再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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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曹某,男,某市民政局主任科员,2006年3月因违反廉政纪律被给予降级处分。曹某不服,于2006年3月28日向市人事周提出申诉。4月10日,市人事局立案受理了曹某的申诉。经过认真调查、严格审理,市人事局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量纪合理准确,也符合法定的工作程序,因此,于6月5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曹某对市人事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再申诉。有关机关以“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为由,未受理他的申诉。曹某询问,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能提出再申诉吗?
作者 莘素
出处 《中国人才》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7期52-52,共1页 Chinese Tal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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