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向劳动者收取“诚信金”,试图用这种变相“押金”的手段约束他们的“跳槽”行为。近来,这样的做法时有发生,类似的投诉案件也不断增加。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物)。”因此,企业向职工收取“诚信金”,或者服装费、证件费、体检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
出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6年第9期87-87,共1页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