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刑法对抗税罪主体范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给理论及实践上都带来了许多的疑惑。虽然刑法典未明示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但是只要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已扣、已收税款,也可以构成抗税罪。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单位抗税屡见不鲜,由于缺乏主体依据,使司法实践困难重重,因此应该明确单位可以构成抗税罪,否则不利于打击目前广为存在的单位抗税行为。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