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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 被引量:15

On The Proprietor Autonomy Of Realty Management Of Modern China’s Residential Distr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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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享有自治权,但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的自治权益不断受到来自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漠视和侵害。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主化,必须从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政府行为入手,健全业主自治权益保障体系并培植业主自治的生态环境。
作者 陈方秀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33-13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2

  • 1姜国幸.《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上海审判实践,2000,.
  • 2[德]贝尔曼 戴东雄译.《德国住宅所有权法》[J].法学论丛,:173-173.
  • 3我国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
  • 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
  • 5《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10条
  • 6《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 7《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应用解释》第5条第2项
  • 8《青年报》2000年8月26日载文“不让业主委员会委员野豁豁”报道
  • 9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4条
  • 10[日]星野英一.《管理团体》,《民法论集》第六卷,有斐阁1986年版,第160页

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73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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