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运营商主张收取“用户拖欠电信费用违约金”的问题,长期以来是电信运营商与欠费用户及司法部门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全国许多电信清收欠费的诉讼活动常常是:电信运营商依据《电信条例》中关于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欠费用户辩称,电信违约金有悖《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补偿原则,其违约金部分远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电信条例》的观点,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法官们则受到公平原则、化解社会矛盾、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制约,对电信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不支持者与支持者兼有。
出处
《通信企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72-73,共2页
C-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