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会出现投保金额低于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不足额保险情况,其差额部分的风险并未转移给保险人,因而该风险视为由投保人自保。在船舶不足额保险下,一旦发生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船舶受损即灭失,保险人如何行使其代位请求权,船东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无论何种原因所产生的船舶不足额保险,对于超出保险金额的那部分标的的价值,保险人本来就是不赔的。因此,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权时,只能按比例享有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金。
出处
《世界海运》
1996年第6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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