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双重功能: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确增长了10余倍,但我们不能忽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数较小的事实,更应当看到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比重偏低的事实。据统计,这一比重在1994年为1.4%、1997年为3.3%,目前也不过是9%左右。这离亚洲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12.7%和非洲国家11.4%的平均水平相差很远,与美国相比更是望尘莫及。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我国4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统计结果,20%的高收入户拥有42.5%的财富,20%高收入户均金融资产为20%最低收入户均的12倍。以国际通行的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为标准,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已达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组织收入还是对收入分配的调节,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无疑也表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借鉴他国业已成熟的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彻底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