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意译。目前各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及分类没有统一的说法,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ISP为联机服务商。第二种认为,ISP是个总概念,它包括内容服务商ICP、接入服务商IAP、辅助性服务商。第三种认为,ISP可分为接入服务商IAP、联机信息服务商ICP及提供全方位服务的ISP三种。这主要是因为从行业重合的角度,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改善,早已超出了最初仅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的范畴。现实生活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身兼数职,同时担任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和信息传播中介者的角色。
作者 秦祖伟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248-249,共2页
基金 本文系重庆三峡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网络时代民事法律问题.项目编号(2005SXXY0N-008)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