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162-163,共2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