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艾滋病病人的权利普遍受到限制。文章认为,要使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真正取得成效,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环境。艾滋病病人除了拥有普通病人的权利外,“病好”或“死好”的权利、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平等权等权利是特别需要保护的。要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在立法上真正体现对艾滋病病人权利的保护,并且规定艾滋病病人是一个独立和完整的民事法律主体,可以从事一切法定的民事活动。
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6年第9期544-545,549,共3页
Chines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