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2年1月1日修订的伦敦协会海洋货运险条款第八条,以及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人保海洋货运险条款第三条,对保险责任的起讫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保险货物运离保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直到下面四种情况时责任终止:一.货物运抵保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仓库或储存地点;二.货物运抵保单所载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其他被保险人用做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用以分配,分派货物的其他仓库或仓储地点;三.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四.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单所载的其他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