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发通知称,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调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调整如下: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
2006年第18期15-15,共1页
Economic Analysis of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