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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必然性与局限性之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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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衡量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影响着民法解释理论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发展。多变的社会情势、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共存与冲突及法治类型的转变,是利益衡量产生的深刻根源。但是,利益概念的宽泛性、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结论正当性基础的模糊性及权衡考量与法学思维定位的偏离又使其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利益衡量并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或自足的法学方法,但其于司法实践中法官法权感的形成及审判效率与判决合理性的提高所产生的作用也不容否认。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253-254,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德]罗伯特·霍恩等著,楚健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66页
  • 2[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 3陈林林.方法论上之盲目飞行——利益法学方法之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4(5):63-71. 被引量:55
  •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2.

二级参考文献42

  • 1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J].法学研究,2002,24(1):52-65. 被引量:345
  • 2耶林,王洪亮,米健.法权感的产生[J].比较法研究,2002(3):103-117. 被引量:8
  • 3.本文所言"法学方法",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司法上的法律发现、法律续造和判决论证,即所谓的狭义之"法律方法",相当于英语中的‘legal method''和德语中的‘Juristische Methoden''[Z].,..
  • 4See A. M. Honore, Legal Reasoning in Rome and Today, Cambridge Law Review (1973), pp.58.
  • 5G. Radbruch,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1929, Nachdruck Frankurt/M 1952, S. 242. 转引自[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 6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246、246-247页.
  • 7美国法学家帕特森(Patterson)在论及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时尝言:"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样……",see Patterson, Jurisprudence, Foundation Press, 1953, pp.518.
  • 8see Hermann Isay, The Method of the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Study,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 trans. and ed. by M. Magdalena Schoch, Harvard University, 1948, pp.315-7.
  • 9See Julius Stone, The Province and Function of Law, second edition, Maitland Publications PTY. Ltd. 1949, pp.364.
  • 10[德]拉伦兹 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279-286、279、77、5页.

共引文献80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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