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衡量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影响着民法解释理论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发展。多变的社会情势、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共存与冲突及法治类型的转变,是利益衡量产生的深刻根源。但是,利益概念的宽泛性、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结论正当性基础的模糊性及权衡考量与法学思维定位的偏离又使其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利益衡量并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或自足的法学方法,但其于司法实践中法官法权感的形成及审判效率与判决合理性的提高所产生的作用也不容否认。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X期253-25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