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这种“内外有别”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方面,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这种“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形势迫切。这是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同时还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要想顺利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一是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二是在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过程中尽可能适当降低税率,三是在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过程中对税收优惠作出相应的规定。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9Z期328-32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