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国际视角看,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不同于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亚洲模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可能存在以下三方面冲突:首先,目前的融资业务基本上叫做证券公司自有资本金业务,也就是在自营投资业务中增加了一项选择:给客户做拆借。证券公司难免会反问,我自己的钱为什么要拿去给客户投资?做自营不是更有利可图吗?其次,证券公司参与这项业务,能力十分有限。即使券商全力以赴,以十几家创新类券商的净资本总额为上限,在满足其他相关业务的净资本规定外,能够用来做融资的大约不超过100亿元。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06年第9期60-60,共1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