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概念而言,假若国家无法提出合理之证明,即应采用限制人民自由最小———例如物权种类自由———之制度,以符合保障人民财产权之要求。而在实证观点,在采民主优位之法治前提下,由于目前有关财产权之变化相当迅速,因此立法者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裁量权限交付给司法机关。而若采保障人民基本权之实质法治前提下,在比较立法与司法两机关不同功能性后,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权限交由司法机关决定。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19-29,共11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