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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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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医药领域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赂巨大腐蚀力的思量,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173-175,共3页 Enterpris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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