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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畜繁殖员今后将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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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畜牧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规定,由河北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032)组织实施的河北省家畜繁殖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于8月18—22日在唐山举行。
作者 王学彬
出处 《北方牧业(奶牛)》 2006年第9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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