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6日,信息产业部针对“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的条例,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情况,公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重申,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出处
《通信世界》
2006年第29A期M0001-M0001,共1页
Communications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