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1月23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修订联邦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纳入可向美出口加工禽肉及其产品的国家名单,允许进口中国的加工禽产品(WTO通报号G/SPS/N/USA/1168)。经过一段时间的评议期,在征求和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之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于2006年4月24日在联邦纪事上发布最终法规,将中国列入可向美国出口禽类产品名单,并于2006年5月24日生效(G/SPS/N/USA/1168/add.1)。
出处
《中国禽业导刊》
2006年第14期11-11,共1页
Guide To Chinese Poul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