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可将商业贿赂界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和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在工商经营活动范围内,为获取交易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非法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破坏商业交易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单独犯罪类型,与商业贿赂相关的犯罪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九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规定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罪,本文统称贿赂犯罪。审判实践中贿赂犯罪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多,刑法理论界对其中一些问题也一直存有争议,以致同罪不同处、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并不鲜见,既影响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文着重探讨贿赂犯罪法律适用中几个带共性的争议问题,以期统一、深化相关认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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