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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税改革中“租税合一”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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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从内涵上讲,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类,是以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对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房地产经济的一种方式。而土地出让金,其实质上是地租的表现形式。可以理解为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价值按照一定比率的贴现。具体到住房而言,是全部回报扣除各项成本、税费、工资之后属于土地所有者(国家)的经济剩余。不难看出物业税的课税更侧重于针对土地的使用权,体现财产税性质。而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土地所有权,属于一种行政权力。
作者 刘源
出处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5期37-39,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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