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而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除此以外的教材。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9期28-32,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