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较适合生态成本的控制。生态成本的宏观调控法控制,要以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在计划法中实现经济发展计划与生态成本控制的适度协调;在产业政策法上,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成本的产业名录、优惠政策和发展低生态成本的产业结构;在投资法上,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投资经营法、实现生态成本控制设施所有与运行分离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在税法上,增设新的环境税,对低生态成本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合生态成本地使用税收收入。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6年第5期98-101,共4页
Social Scientist